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二、申领手续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失业人员仍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活期)(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